如果發現自己的注冊商標,被他人注冊為企業字號,權利人該如何維權?本文擬從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角度,
分析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時,注冊商標權利人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01企業字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指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
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
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中
最顯著和最重要組成部分,與商標具有相同的識別功能。所以,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實質上是企業字號權與商
標權的沖突。《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商標權、廠商名稱屬于工業產權,受公約的保護,廠商名稱也就是我國
的企業名稱。因此,無論是從國際條約還是國內立法來看,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字號權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實踐中之所以會出現大量的企業字號權與商標權相沖突的情況,主要是因為企業字號權與商標權受保護所依據的法
律不同,主管行政部門不同。企業登記依據的是《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等,企業名稱登記的依據還包括《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我國對企業名
稱一般實行分級管理,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在該登記主管機關管理的范圍內
享有專用權。這樣就會產生企業名稱權的效力范圍的不同的情況,有的范圍為全國,有的為省級行政區劃內,有的為市
級行政區劃內。而商標注冊依據的是《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等,主管機關為商標局,與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
屬于不同的部門。商標的注冊信息和企業名稱的登記情況信息相互隔絕,無法進行在先權利檢索,這樣自然就導致各地
各省市之間存在著眾多的企業與企業間字號相同、企業字號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02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
注冊商標與企業字號均是企業的外在標識,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具有較強的相似性。企業字號與
在先注冊商標權相沖突,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
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
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法》修訂后,原第五十二條第(五)
項即為新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根據該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
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時就有可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具體構成要件如下:
2.1企業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
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
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
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企業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比較好理解和認定,如在深圳市創業印章實業有限公司、廣東創業印章有限公司侵害
商標權糾紛案((2017)粵06民終1083號)中,法院認為,本案中廣東創業公司核準注冊的企業名稱為“廣東創業印章
有限公司”,對照企業名稱命名的規定,只有“創業”文字屬于廣東創業公司的字號。深圳創業公司涉案的注冊商標
“創業印章”,因深圳創業公司在注冊商標時放棄了商標文字組合中“印章”字樣的專用權,因此深圳創業公司涉案商
標的主要部分為“創業”文字。因此,廣東創業公司的企業字號與深圳創業公司注冊商標使用相同的文字。
而企業字號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認定起來相對復雜,涉及字形、讀音、排序、重復比、含義等多個方面的對比,往
往需要在各個案中進行具體分析。如在派諾特貿易(深圳)有限公司與上海派若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仇剛侵害商標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83號)中,法院認為,被告實際變更的字號與原告的字號僅存在中間
一字即“若”與“諾”的區別,該兩字在字形、讀音方面近似,施以一般注意力,在整體比對、隔離比對“派若特”、
“派諾特”時容易對兩者產生誤認、混淆,應認定為近似。
2.2將上述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字號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一方面,需比較涉嫌侵權企業的經營范圍以及銷售的產品是否與注冊商標的類別相同或類似,對比一般較為簡單,
筆者不再贅述;另一方面,還需證明存在“突出使用”。在實踐中,一般對是否構成“突出使用”的司法判斷標準是:
將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號從企業名稱中區分出來,在字體、大小、顏色等方面較該企業名稱
的其他文字特別突出醒目地進行使用,讓人在視覺上留下深刻印象,客觀上使得該字號起到了某種商業標識的作用。如
在商品外包裝、銷售網站、產品宣傳單、廣告、名片中突出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需注意的是,能否證明存在“突出使
用”是認定企業字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如在奧普電器有限公司訴被告奧普集成吊頂(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奧
普電器(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6)津02民初69號)中,法院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
被告在被控侵權商品上將“奧普”作為其企業名稱突出使用的證據,故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不構成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
專用權。
2.3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一般情況下,按混淆發生的現實性,可以把混淆分為實際混淆和潛在混淆。實際混淆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如網
上評價,投訴記錄等。潛在混淆是指從兩者近似程度、商品的關聯程度、權利人的知名度等方面考量,相關公眾有發生
誤認的可能。按混淆發生的直接程度,混淆又可以分為直接混淆和間接混淆。間接混淆則是指相關公眾認為企業字號的
經營者與商標權人存在許可、贊助或合作等關系。而直接混淆是使相關公眾錯誤地認為企業字號的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來源于注冊商標權人。
03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實踐中,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的行為認定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構成不正當競
爭;一種是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3.1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如前文所述,如果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權,但是因為未突出使用企業字號,不構成商標侵權,那么權利人
可以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規
定,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
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3.2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當然,如果企業字號侵犯在先注冊的商標權已經被認定為構成商標侵權,也不影響同時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
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如在上海風創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河南海風教育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億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8)滬0110民初7800號)中,法院在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商
標侵權的同時,也認為被告存在攀附原告經營的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了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
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3.3企業字號侵犯在先的企業名稱,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企業字號侵犯商標權,可能還會伴隨著企業字號侵犯在先的企業名稱。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
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
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在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相衙鎮芝麻李聯華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2020)
魯民終39號)中,法院認為,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
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
院應當受理。因“聯華超市”系聯華超市企業字號,相衙鎮芝麻李聯華超市注冊在后,在其個體工商戶字號中使用“聯
華超市”的字樣,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使人誤認為與聯華超市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04結語
企業字號侵犯在先商標權,涉嫌違反《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同時也可能伴隨著企業字號侵犯
在先企業名稱。權利人可通過多種角度組織證據,進行論證,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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