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合肥金蓮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標公告》第36753900號"高家的牌檔"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高家的牌檔"指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流動飲食供應;咖啡館;自助餐廳;餐廳;烹飪設備出租;餐館;旅館預訂;自助餐館;茶館"服務項目上,與異議人引證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注冊的第3008805號"大牌檔"、第10887721號"大牌檔"商標等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區別顯著,并未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在其指定服務項目上注冊和使用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具有攀附其品牌聲譽的主觀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6753900號"高家的牌檔"商標準予注冊。